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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来自浙江企业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发出共同心声

Time:2007-03-11

【记者周慧敏徐军北京报道】3月11日上午,浙江省代表团举行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与会的11位企业家代表一致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种世界潮流趋向,更是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逐步成为作种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的一环,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先后已经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重要,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举措,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沈爱琴提出,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并建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土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楼忠福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提出,要做永久本分的企业,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楼忠福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深入参与的伟大工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从全球来看,企业公民建设正在成为一流企业中的主要潮流,500强企业定期发布企业公民报告,向社会展示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的工作,体现企业的价值追求,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存在企业公民建设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已经被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引入企业发展实践;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公民意识淡薄。
  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等多个方面。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将企业公民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设立政府奖。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对企业公民,政府通过采购、投资和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推进企业公民建设,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同时在建筑等行业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优先条件,有过欠薪等不履行社会责任记录的企业,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等。
另外,企业公民作为舶来品,欧美国家已有众多的推进机构和标准,例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欧美的SA8000等,但作为国家行为尚无先例。如果我国率先将企业公民建设提升到法律层面,既防止国际上对我国企业的贸易壁垒,又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大国责任形象。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周慧敏 徐军   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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